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文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小智,经理。
被告:青岛金品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强,经理。
被告:中山市东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文轩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金品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文轩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金品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政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