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17号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6号金陵家天下日出园4幢。
法定代表人:华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何红梅,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界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邵庄村102号。
法定代表人:姚舆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河南美界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