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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辉川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之江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464号
案件名称林辉川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之江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辉川,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之江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64号原告:林辉川,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之江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经营者刘林伟,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埔田镇。

被告: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元。

原告林辉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之江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435680.7)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辉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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