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与台州市黄岩威亿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472号
案件名称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与台州市黄岩威亿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威亿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472号原告:徐云友,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水陡新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友,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威亿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

法定代表人:胡妙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桓,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绚彩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威亿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亿达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徐云友、绚彩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依法判令威亿达公司赔偿徐云友、绚彩公司发明专利授权前使用费5万元,赔偿专利侵权经济损失10万元,共计15万元。

”变更为“威亿达公司赔偿徐云友、绚彩公司专利侵权经济损失1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徐云友、绚彩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徐云友、绚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