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472号原告:徐云友,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水陡新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友,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威亿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
法定代表人:胡妙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桓,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绚彩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威亿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亿达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徐云友、绚彩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依法判令威亿达公司赔偿徐云友、绚彩公司发明专利授权前使用费5万元,赔偿专利侵权经济损失10万元,共计15万元。
”变更为“威亿达公司赔偿徐云友、绚彩公司专利侵权经济损失1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徐云友、绚彩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徐云友、绚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云友、台州市绚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