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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南雄市雄州街道长河电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民初8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南雄市雄州街道长河电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南雄市雄州街道长河电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雄市雄州街道长河电讯店,住所地南雄市金鹏花苑D31栋首层12号柴房(居仁街)。

经营者:林炳香。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与被告南雄市雄州街道长河电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欧珀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珀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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