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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湖南小飞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湖南小飞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湖南小飞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94号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化锋,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小飞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熟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新城国际花都E7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谭亚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小飞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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