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08号原告:彭洲龙,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号,身份证号码××××123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良,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园××号厂房××单元××层××房,组织机构代码××××746-4。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洲龙与被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091805.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彭洲龙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彭洲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洲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彭洲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