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民初39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腾讯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古镇四方听音广场鼎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丽江腾讯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星律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红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腾讯”作为其字号;
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门店招牌、店铺形象墙以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Tencen腾讯”注册商标的行为;
立即停止利用原告企业名称和“”、“Tencent腾讯”品牌知名度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连续一周在《丽江日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赔偿因其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依法登记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2004年6月16日,腾讯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公开上市。
2015年,腾讯公司实现总收入1028.63亿元。
2016年6月22日在北京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主办的“世界品牌大会”发布了2016年(第十三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分析报告,腾讯名列三甲。
2016年上半年,腾讯公司营收为人民币676.86亿元(102.07亿美元),2016年8月,腾讯公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140位。
2016年9月5日,腾讯股价开盘后继续大涨,达209.40港元,市值达1.982万亿港元,成为亚洲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
原告于2006年1月4日提出申请,并于2009年4月28日依法获准在第39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510197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4月27日,第39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了观光旅游,旅行预订,安排旅游。
原告又于2014年11月15日提出申请,并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获准在第39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15712234号“Tencent腾讯”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第39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了观光旅游,旅行预订,安排旅游。
原告于2016年8月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腾讯”作为字号,同时,在其经营场所门店招牌和店铺形象墙以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的“”、“Tencen、腾讯”注册商标,并违法利用原告企业名称和“”、“Tencen腾讯”的品牌知名度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
原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但被告在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企业名称后,以各种理由拖延。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商誉,使广大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以致公众对被告的实力和经营活动产生某种不真实的信任和认可,被告借此非法手段达到增加其利润的目的,给原告商誉和市场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上述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及品牌知名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工商注册后因旅游局还要办相关手续,所以还没有经营,也没有收益。
束河的门店也不是被告公司的,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借用被告公司的名称开的。
工商局打电话通知被告后,被告就去更改企业名称,对于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表示歉意,对于原告的前四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意见,但因被告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没有收益,无力赔偿原告起诉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附证据目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依法登记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
2006年1月4日,原告提出申请,并于2009年4月28日获准在第39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观光旅游,旅行预订,安排旅游)上注册了第510197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4月27日;
原告又于2014年11月15日提出申请,并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获准在第39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观光旅游,旅行预订,安排旅游)上注册了第15712234号“Tencent腾讯”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被告丽江腾讯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被告公司设立后,未经授权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腾讯”作为字号,在经营场所门店招牌、形象墙和产品宣传册中使用原告的“”、“Tencent腾讯”注册商标。
原告向丽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经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被告要求修改企业名称,被告到目前为止未修改企业名称。
原告为维护权益,支付律师费250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50万元的问题。
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成立以前,原告即依法取得“”、“Tencent腾讯”的商标专用权,获准在第39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观光旅游,旅行预订,安排旅游)上使用,“”图形商标的有效期为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Tencent腾讯”商标的有效期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
2015年10月15日成立后,未经授权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腾讯”作为字号,并在经营场所招牌、店铺形象墙的显著位置使用了“”、“Tencent腾讯”字样。
原告取得商标的服务范围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与旅游服务相关,原告的商标在社会公众中具有知名度且被相关公众熟知,被告在其公司名称及店铺中使用“”、“Tencent腾讯”字样,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因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因此,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结合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以及原告经商标局备案并经过公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记载的许可使用费、本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酌情确定为40000.00元。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被告应在《丽江日报》上刊登一期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连续一周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以侵犯商标权的手段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依照该规定,当侵犯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虽然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但被告并没有以原告的名义对外提供旅游服务,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丽江腾讯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不得在其公司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Tencent腾讯”;
二、被告丽江腾讯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损失40000.00元;
三、被告丽江腾讯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丽江日报》上刊登一期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道歉声明。
四、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000.00元,被告丽江腾讯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