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77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刘井、陈玲玲。
被告:张佩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佩璇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5.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