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60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发五金工具商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99号国际汽配城F3幢108号。
负责人黄兰梅,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常熟市虞山镇鑫发五金工具商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发五金工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发五金工具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发五金工具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发五金工具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