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912号原告:徐菊梅,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略雁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永和泽潭沿村***号*楼。
经营者:龚初雁,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菊梅与被告义乌市略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菊梅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菊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