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1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礼宾达商店,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号*号楼*单元*号。
经营者:贾铁礼.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礼宾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