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机场北路319、3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梁,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