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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娟与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097号
案件名称郭丽娟与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丽娟,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97号原告:郭丽娟,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101号启明国际大厦西侧4-7、9层。

法定代表人:王幼君,总经理。

原告郭丽娟诉被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握奇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丽娟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握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郭丽娟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七十五元,由郭丽娟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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