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11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馆陶县立焕便利店,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
经营者:郭立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系郭立焕丈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馆陶县立焕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2021年4月3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