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753号原告:王萍,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海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33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鹏,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王萍诉被告北京四海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王萍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王萍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