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27号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新民村小坞坑。
法定代表人:许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赞,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水果大市场146号,经营场所常德市火车站水果大市场***号。
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水果大市场146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