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屹峰通讯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91号,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路西“恒达通讯”,经营者孟爱民,男,汉族,40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路西“恒达通讯”。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屹峰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