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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1民初45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5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双河苑(大江南茶市612-5)。

经营者:夏云华,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塘区宣平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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