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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河县利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7272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河县利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利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272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利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桥东办事处东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厚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清河县利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3月8日,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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