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8号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
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
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