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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终2903号
案件名称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2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维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继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莉,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经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3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盛世经典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鲁0102民初138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上诉人权利基础存在争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

上诉人引证的第8816893号“盛世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直到一审裁定作出之日一直是有效的注册商标,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06日,商标流程虽然显示其于2018年12月29日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但是商标流程同样2019年09月18日撤销程序已经审查完毕、商标继续有效通知发文;

另外,通过官网“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可以直接查询到引证商标的注册证,且显示“有效”字样。

一审裁定认为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存在争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引证商标在一审裁定作出之日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查程序中,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其仍然是有效注册商标,权利状态不存在“有争议”之说,一审裁定认定的权利状态存在争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权利基础存在争议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

二、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盛世经典”商标文字恶意用于涉案网站商业推广作为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盛世经典牛排”的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上诉人“盛世经典”品牌的服务或相关连锁加盟推广而点击进入,但事实上宣传推广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自己经营的同类品牌“嘉吉基”的招商加盟信息,被上诉人借用上诉人“盛世经典”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经营的同类产品招揽加盟商,分取应属上诉人“盛世经典”商标的流量,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的域名网站ICP备案号为鲁ICP备17012168号-19,系被上诉人主办,创建时间是2017年,现在仍为被上诉人使用并进行“嘉吉基”品牌的招商加盟推广宣传,被上诉人侵权持续时间长。

三、被上诉人公司规模大,被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专业从事餐饮品牌商业推广加盟服务,而且被上诉人申请了93件餐饮品牌商标,被上诉人对餐饮行业的同类品牌非常了解,已经将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并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和搜索链接标题、推广内容为自己的同类竞争品牌进行商业推广进而分取他人品牌流量和关注度谋取利益发展成了一种固定的经营模式,并且将其作为主要推广渠道,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应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增加其侵权成本。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盛世经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域名m.jipafan999.com涉及以原告专有的“盛世经典”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整;

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盛世经典公司最终是否享有涉案8816893号注册商标权利尚需经行政程序审查后作出认定。

盛世经典公司以8816893号注册商标被侵权提起诉讼,其权利基础存在争议。

故对于盛世经典公司的本次起诉,应予以驳回。

如涉案8816893号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宣告申请经行政机关行政审查或司法确认后,确认盛世经典公司享有涉案8816893号注册商标权利,其可据此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8816893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

2015年11月8日,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盛世经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上诉人盛世经典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向上诉人盛世经典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作出任何授权,期限为长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有效期满续展后,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以此类推,不限续展次数)。

涉案商标在上诉人盛世经典公司将本案诉至一审法院时,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本院认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第881689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

上诉人盛世经典公司经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合法享有涉案商标的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诉人盛世经典公司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标在上诉人将本案诉至一审法院时,虽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但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无效,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商标作出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涉案商标为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该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据此认定盛世经典公司权利基础存在争议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百汇餐饮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38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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