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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钱昭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筑知民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钱昭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钱昭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昭概,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昭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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