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18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1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樱花眼镜店经营业主,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春喜,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6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华、贾春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2016年12月20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王玉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
2017年3月17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玉华、贾春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华、贾春喜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