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邵伯镇邵桥路。
法定代表人:刘晶晶,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