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字第561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符,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楚刚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红旗村*组。
个体经营者:刘楚刚。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楚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