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8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组织机构代码:71179637-2。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潘艳红食品店。
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冯家闸**号。
经营者:潘艳红。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潘艳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