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81号 原告: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层3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男。
被告:宇宙真理安康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名兴,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宙真理安康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宇宙真理安康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