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43号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塘尾水库路9号C区。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珍,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会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2413室。
法定代表人:秦林康。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会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审判员 陈 思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