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舒惠涛社区药房连锁武汉汉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11栋1层商4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舒惠涛社区药房连锁武汉汉阳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前,诉讼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