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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木雄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开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7民初4653号
案件名称马木雄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开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木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开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4653号原告马木雄,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潘雪雯,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程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木雄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开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木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木雄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木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马木雄负担。

审 判 长  李斌审 判 员  郑倩人民陪审员  徐慧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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