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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光、倪良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终886号
案件名称汪恩光、倪良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恩光,倪良多,义乌市洁尔慧日用品商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良多,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洁尔慧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34803B商位。

经营者:倪良多,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汪恩光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09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恩光于2017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恩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恩光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汪恩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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