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良多,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洁尔慧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34803B商位。
经营者:倪良多,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汪恩光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09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恩光于2017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恩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恩光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汪恩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