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78号
案件名称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吴桂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与泰祥街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邢玉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传亮,山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珂,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洁消毒用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知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拉芳家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雨洁消毒用品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拉芳家化公司自2005年后取得多个主要部分为“雨洁”二字的商标,上述商标除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略有差别外,整体基本一致,故涉案商标2011年注册以前相关商标的使用可以对涉案商标产生延续性的影响��2、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自2011年6月7日注册至今仍持续使用,拉芳家化公司也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产量大、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拉芳家化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宣传,并多次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正面评价,该商标客观上达到了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明知拉芳家化公司相关商标的存在,利用“雨洁”二字的知名度将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字号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

且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答辩称,拉芳家化公司的相关商标均注册在第3类,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生产的消毒湿巾不是同一类别,“雨洁”二字仅是涉案商标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的商标,也不是商品的特有名称,涉案商标与拉芳家化公司之前的商标相互独立,不具有延续关系,且该商标注册时间及使用时间短,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字号系依法核准注册,不构成侵权。

拉芳家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雨洁”文字的企业字号;

二、雨洁消毒用品公司赔偿拉芳家化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合理支付的律师费等实际支出);

三、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拉芳家化公司明确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标是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并主张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既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拉芳家化公司于2001年12月14日经广东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洗发护发用品、美容护肤化妆品(具体按卫生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8日);

家庭清洁用品及其他日用化学产品(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系于2012年6月21日由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而来。

2011年6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核准,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取得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香皂;

护发素;

去污粉;

美容用面膜;

皮肤增白乳膏;

焗油制剂;

防晒剂;

洗面奶;

浴液;

清洁制剂;

洗洁精;

牙膏。

2012年12月17日,经商标局核准,第8290557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拉芳家化公司。

拉芳家化公司一审提交了六份网页截图打印件,用��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网站中宣传的“牛奶精华湿巾”产品上标注有“健XX活从雨洁开始”字样,突出使用了“雨洁”二字;

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网站中宣传的“商务湿巾”产品上标注有“健XX活雨洁开始”字样,突出使用了“雨洁”二字;

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的淘宝网店宣传页面上也突出使用“雨洁”字样。

上述突出使用“雨洁”字样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侵害,同时,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在淘宝网店宣传页面上突出使用“雨洁”字样的行为,也对拉芳家化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对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打印件并非来源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的网站。

雨洁消毒用品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经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用品(湿巾)类(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纸制品,办公用品,工艺品(除金银),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水暖器材,国家允许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经商标局核准,拉芳家化公司依法取得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且该注册商标处在有效期内,因此,拉芳家化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拉芳家化公司仅仅提交了六份网页截图打印件,用以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及淘宝网店中所做的相关宣传中突出使用“雨洁”字样,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拉芳家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页截图来源的真实性,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存在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因此,拉芳家化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拉芳家化公司诉称雨洁消毒用品公司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拉芳家化公司认为,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将拉芳家化公司涉案商标中的“雨洁”二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并在淘宝网店的宣传中突出使用了“雨洁”二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拉芳家化公司仅提供了淘宝网店的网页打印件,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拉芳家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页截图来源的真实性,因此,拉芳家化公司主张雨洁���毒用品公司在淘宝网店中突出使用了“雨洁”二字,证据不足。

另外,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注册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若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拉芳家化公司注册商标的存在,为攀附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将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是雨洁消毒用品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拉芳家化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

三是足以产生市场混淆。

本案中,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是2008年9月22日经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而涉案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是2011年6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晚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注册时间,拉芳家化公司关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使用“雨洁”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拉芳家化公司还提交了关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进行广告宣传和在全国各地维权等方面的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拉芳家化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存在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为侵权判定的事实依据,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本案中缺少必要性,故对拉芳家化公司提交的有关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作评述。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拉芳家化公司为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雨洁湿巾旗舰店打印件一份;

2、雨洁湿巾旗舰店中“雨洁护手湿巾”商品打印件一份。

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因该两份证据均系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是否侵犯了拉芳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拉芳家化公司系第8290557号“雨洁RACLEA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利应予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亦不得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对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要判断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是否侵犯了拉芳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首先判断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是否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

为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拉芳家化公司一、二审中提供了8份网站打印件,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系网络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亦不认可,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实施了拉芳家化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

其次,拉芳家化公司主张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相同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亦构成不正当��争。

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是对商标法的有限补充,同一行为在适用商标法即可规制的情形下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未突出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述不同规定规制的是不同的侵权行为,因此,拉芳家化公司关于同一侵权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雨洁消毒用品公司的企业名称系2008年9月经核准注册,��案第8290557号商标系2011年6月获得核准注册,也即在雨洁消毒用品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涉案商标并不存在,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在先将“雨洁”二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的行为并不具有攀附在后注册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综上,拉芳家化公司关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涉案商标应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院认为,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应以案件审理必要为前提,本案中,在拉芳家化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雨洁消毒用品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本案无需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拉芳家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