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786号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继舜,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巩继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