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292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汉派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余羡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汉派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12××××.4)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牧公司以及九牧厨卫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到庭参加诉讼。
汉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汉派公司赔偿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元;
2、由汉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九牧公司、九牧集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申请了名称为水龙头手柄(032)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8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43012××××.4,九牧公司将该专利授权给九牧厨卫公司独占使用。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发现汉派公司生产的手柄的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产品相同,于是在汉派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公证购买了一个由其生产的“龙头”产品。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经具体比对发现:公证产品的手柄形状及外观与本案专利产品完全相同。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没有许可汉派公司生产销售本案专利产品,因此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的合法权益。
汉派公司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2月23日,林某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水龙头手柄(03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12××××.4,并于2005年08月24日获得公告授权,根据专利登记簿记载显示年费缴纳至2014年12月22日,于2013年12月23日被宣告专利权终止,后该专利权转移给九牧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显示专利权恢复登记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2日终止。
九牧公司授权九牧厨卫公司许可使用本案专利,专利许可使用期间为2010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2日,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使用。
该专利(以下简称本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详见附件一。
2014年10月9日,九牧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申请出具《外观设计检索报告》,该中心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检索结论为未检索到与被检索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014年12月11日,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委托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林小燕向福建省刺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代理人林小燕通过该公证处的电脑登陆“××/item.htm?
spm=a220m.1000858.1000725.122.qeyjkH&id=25194428832&skuId=71836637080&areaId=350500&cat_id=2&rn=9193c856b985735c72e6d5fd6beb3af7&user_id=1645340915&is_b=1”网站浏览有关网页、购买有关产品并支付货款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许某的监督下现场操作电脑并打印相应的拷屏页,该公证处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作出了(2014)闽泉桐证内字第4499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汉派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上开设汉派旗舰店,在网页上展示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在内多款产品,对被诉侵权产品有详细的图片介绍,及诸如“汉派采取严谨的生产流程,出色的设计团队”的文字说明。
2014年12月15日,代理人林小燕再次来到福建省刺桐公证处,申请对其本人于2014年12月11日在该公证处通过网站××/item.htm?
spm=a220m.1000858.1000725.122.qeyjkH&id=25194428832&skuId=71836637080&areaId=350500&cat_id=2&rn=9193c856b985735c72e6d5fd6beb3af7&user_id=1645340915&is_b=1”购买相关物品的接收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在该处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现场监督下,该公证处接收了“韵达快递”运单号为:1900980963236的快递包裹一件,由林小燕现场对该包裹进行拍照、拆封,并对拆封后包裹内的物品一一取出拍照,由公证人员密封后交由申请人保存,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作出了(2014)闽泉桐证内字第4500号公证书。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将公证封存的包装物向法庭进行了出示,经检查,公证封存物的外观完好。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当庭拆封包装物显示,包含一份汉派公司的售后服务卡(介绍该公司从事水龙头生产,内部设有生产部门)、一本《卫浴龙头安装使用说明书》(内有汉派公司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并注明汉派技术制造)、一张网络上的订单、一个水龙头手柄、一份配件。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主张以被诉侵权产品的视图与本案专利证书的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右视图、实用状态参考图进行比对,比对意见如下:本案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均为:整体近似横置的“7”形,分为套筒与手柄两部分,套筒与手柄的长度比例约为1:2,从俯视图观察,套筒呈圆形,手柄呈镂空U形并与套筒连接。
另查明,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包括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为10000元,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是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其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九牧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取得本案专利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了专利权转移登记为本案专利权人,九牧厨卫公司系本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故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有权就许可有效期内侵害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共同提起诉讼,两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二、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类型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直接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更具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种类相同。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本原则,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应认定二者相同,即被诉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制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产品;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的设计的产品。
销售,指将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网络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汉派公司网店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介绍有“汉派采取严谨的生产流程,出色的设计团队”的文字说明,售后服务卡中写明该公司从事水龙头生产,公司内部设有生产部门,在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亦注明“汉派技术制造”,且汉派公司未提供证据反证原告对其实施制造行为的主张,据此可认定汉派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汉派公司网店对被诉侵权产品有详细的图片及文字介绍,并有明确的销售价格,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于在汉派公司开设网站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货款及收取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证明汉派公司有销售行为。
汉派公司未经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许可实施本案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构成对本案专利权的侵害。
基于本案专利在本案一审终结时有效期已至,且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汉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四、关于损害赔偿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也无许可费用可供参考,考虑到本案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类型和有效期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并支付公证费等方面因素,酌情判定汉派公司赔偿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30000元(已含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九牧公司、九牧厨卫公司向汉派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开平市汉派卫浴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已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开平市汉派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开平市汉派卫浴有限公司迳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