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126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玲,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平和县绿健大药房,经营场所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东风街(阳光小区商住楼A栋左侧1-2间)。
主要负责人:彭淑珊,该个体户经营者。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绿健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