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5号原告:孔玮,女,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特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射阳县特庸镇码中街。
法定代表人:陈晓林,镇长。
被告:射阳县华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特庸镇码头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杨万红,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庭,射阳县特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射阳县城特庸镇人民政府、射阳县华宏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