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6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文林玉春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北湾村。
经营者:王玉春,男,194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新,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系王玉春之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玉春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文林玉春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