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359号原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金海商富中心B座1607-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1122317。
被告:张琼瑶,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7.5元,由原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