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78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玉,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兆华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298号。
法定代表人:郑月兰,董事长。
原告清华大学诉被告亿兆华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