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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舟凌与凌传群、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99号
案件名称陈舟凌与凌传群、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舟凌,凌传群,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99号原告:陈舟凌,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凌传群,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东湖工业区。

经营者:林家群,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长,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陈舟凌诉被告凌传群、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陈舟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舟凌撤回对被告凌传群、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陈舟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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