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99号原告:陈舟凌,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凌传群,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东湖工业区。
经营者:林家群,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长,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陈舟凌诉被告凌传群、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陈舟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舟凌撤回对被告凌传群、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林达玩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陈舟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