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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上海双雄铜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上海双雄铜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上海双雄铜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35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雄铜门窗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欣玉路458弄4号。

法定代表人:沈辉,总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上海双雄铜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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