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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779号
案件名称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7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号楼1-1901。

法定代表人:杨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号楼1-1901。

法定代表人:王文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恒金)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新恒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新恒金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二审判决认为行政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错误。

2.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文善作为济南新恒金法定代表人、济南新恒金公章遗失声明是山东新恒金所为均缺乏证据支持。

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二审法院为全面把握案件情况,本案二审期间曾经中止审理,等待有关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案件审理。

在该案二审终结、中止事由消除后,二审法院恢复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山东新恒金提出的其他理由,要么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要么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不予中止审理,并无不当。

至于山东新恒金主张的法定代表人认定有误等问题,并无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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