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7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号楼1-1901。
法定代表人:杨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号楼1-1901。
法定代表人:王文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恒金)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新恒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新恒金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二审判决认为行政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错误。
2.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文善作为济南新恒金法定代表人、济南新恒金公章遗失声明是山东新恒金所为均缺乏证据支持。
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二审法院为全面把握案件情况,本案二审期间曾经中止审理,等待有关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案件审理。
在该案二审终结、中止事由消除后,二审法院恢复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山东新恒金提出的其他理由,要么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要么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不予中止审理,并无不当。
至于山东新恒金主张的法定代表人认定有误等问题,并无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新恒金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