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初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璇,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万博手机精品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王桂兰,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万博手机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