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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荣杰、朱小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刑终94号
案件名称钟荣杰、朱小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荣杰,朱小群,钟荣杰,朱小群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荣杰,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银银、洪育虹,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群,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荣杰、朱小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86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钟荣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二、被告人朱小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三、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4600双、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运动鞋300双,均予以没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荣杰、朱小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荣杰、朱小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荣杰、朱小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钟荣杰、朱小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荣杰、朱小群撤回上诉。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28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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