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23号综合楼中单元首层A12房(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许映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萍为与被上诉人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
而陈萍提交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深圳市系侵权行为地或销售地,无法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自2014年11月3日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一审专利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张,应予采纳;
但其提出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陈萍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市公证购买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平台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上诉人在天猫平台购买被控产品,支付相应款项,并于2016年6月15日与公证人员一起到深圳市罗湖区国际信托大厦收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由于本案付款、收货等行为以及最终取得被控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结果均发生在上诉人所在的深圳市,而原审法院又是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故上诉人选择在原审法院立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原审法院不应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原审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陈萍以广州丰巨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陈萍主张其在深圳市通过天猫平台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6)深证字第9240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