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8号原告(申请人):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夏海珠,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中山市千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宗仁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千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陈宗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中山市千威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保全作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宗仁的申请及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山市千威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宗仁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