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婵娇与深圳市桂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陈辅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56号
案件名称欧婵娇与深圳市桂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陈辅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婵娇,深圳市桂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陈辅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欧婵娇,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桂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隆城C905。

法定代表人:陈辅杰。

被告: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新村C33栋。

法定代表人:李洪满,总经理。

被告: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68号铺自编A16档。

法定代表人:田春莲。

被告:陈辅杰,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

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桂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陈辅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欧婵娇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