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193号原告深圳市誉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龙井湖滨路工业厂房二栋二楼(办��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5568304-9。
法定代表人梁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2121号华凯大厦1601,组织机构代码56705215-1。
法定代表人郑圣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熔,女,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53671.1)纠纷一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对本案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誉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邓 婧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