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228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乐柔纸制品经营部,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下紫口村。
经营者:刘会来。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乐柔纸制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